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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限制和权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5/27 18:50:44    点击次数:

宁波公司注册分析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限制和权利: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宁波公司注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出资范围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5.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有限合伙人是合伙宁波公司注册中一种合伙方式,相对于无限合伙人而言,有限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