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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司注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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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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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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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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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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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签署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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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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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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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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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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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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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继任委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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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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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职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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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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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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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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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人身份证明及出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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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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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对增减资合伙人的出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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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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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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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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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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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6.第2款,变更决定书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7.第4款,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8.第5款,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9.第6款,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关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10.第7款,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11.第8款,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2.第9款,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